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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进出口报关可免提交合同、装箱单和载货清单

来源: 大洲兴业 编辑: 发布日期:2021-02-02 分享
导读:2020年9月30日,深圳海关出台《稳外贸稳外资三十条措施的通告》,其中第四条 支持加贸企业扩大内销中就提到: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时,除海关另有要求外,无需上传合同、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单证资料。

2020年9月30日,深圳海关出台《稳外贸稳外资三十条措施的通告》,其中第四条 支持加贸企业扩大内销中就提到: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时,除海关另有要求外,无需上传合同、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单证资料。

2021年1月29日,深圳海关发布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时,进口环节可不向海关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可不向海关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这意味着,自2021年1月29日起,在深圳关区申报进出口时,不仅加工贸易内销及保税核注清单可免提交上述随附单证,一般贸易等监管方式也可享受该福利。

进出口报关

深圳报关

针对报关单随附单证申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报关单随附单证的种类

一般情况下,报关申报需要随附单证的种类主要有以下8种: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简化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纸化申报报关单随附单证种类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纸化申报目前区分进口、出口申报环节,可简化申报部分随附单证。

进口申报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

进口环节需要提交的随附单证有5种:发票、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出口申报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

出口环节需要提交的随附单证有4种: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注意: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相关随附单证仍需提交。例如:海关在审核时,需要核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企业应当提交货物知识产权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填写要求

报关单内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填报相应证件代码;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

企业应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

报关单随附单证的申报形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报关单随附单证格式标准

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下,企业以电子文件方式保存或向海关上传的报关单随附单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有关要求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

报关企业审查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此文关键词 进出口报关 深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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