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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洲兴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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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之除外责任

来源: 大洲兴业 编辑: 发布日期:2023-05-29 分享
导读:除外责任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又称免责。

除外责任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又称免责。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时,与其他一般的承运人一样享有除外责任,对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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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归纳起来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2.客人或其他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促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的缺陷所致,如由于破损,泄露,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

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5.货物的标志或其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7.不可抗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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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七个方面内容,通常规定在国际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尽管有上述免责条款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仍须对因其自己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负责。如另有特殊约定,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对货币,证券或贵重物品负有责任。

另外,在有关管理部门下达关于某种货物(危险品)唛头,包装,申报等特别指示时,客户有义务履行其在各个方面应尽的职责。客户不得让其国际货运代理对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

1.有关货物的描述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

2.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

3.货物在卡车,车厢,平板车或集装箱的装卸不当

4.国际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遇见的货物内在的危险

国际货运代理向委托人征询有关业务或处理意见时,委托人必须予以答复,委托人对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作的工作亦应及时给予各种明确的指示。如因指示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国际货运代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凡因此项委托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另有约定,均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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